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构。省政府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等部门组成的河北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具体负责全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市)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具体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做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市、县(市)长是第一责任人。省政府将与各设区市政府就其行政区域内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签订责任状,进一步明确任务和奖惩措施。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责任状中明确的任务,对污水和垃圾处理各项工作进行细化分解,制订分年度、分季度工作目标和具体奖惩措施,报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三)细化分工。建设部门要切实负起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调度和督导工程建设进度,强化运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审批关,积极争取国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协调督促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落实,并及时、足额拨付。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及时办理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用地手续。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污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保证达标排放,确保已运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研究制订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六、强化监督检查
(一)实行季报制度。各市、县(市)政府要明确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各县(市)建设部门要在每季最后一月26日将本季度截至当月25日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工程资金到位、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上报设区市建设部门。经设区市建设部门核实、汇总后连同设区市上述情况,于当月28日统一上报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检查制度。将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列入省政府重点督办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实行分片包干,定期对工程建设进度、资金落实、处理费征收使用等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