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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冀政函〔2008〕52号 2008年5月3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8年5月29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政府立法要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针对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眼于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把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制度引导、规范、保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政府立法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立法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通过立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法律制度上体现和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坚持解放思想,确保政府立法能够解决我省当前改革和发展的突出矛盾。要按照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抓好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深化改革开放、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的政府立法项目。要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改完善与制定工作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抓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项目的同时,及时修改完善那些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法律规范,要扭转“管理就是审批”的观念,注重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依法设定规定行政许可;要扭转“立法就是立罚”的观念,注重指导、监督,减少处理、制裁,做到既不立法扰民,又要确保法律规范对潜在违法行为人的威慑力;要防止在立法协调过程中出现“和稀泥”或者回避矛盾的现象,本着对人民、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走进矛盾、破解难题。
  三、继续坚持科学立法,大力推进民主立法,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政府立法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体现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的要求;要通过立法实现政府各项工作的法治化,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权力与责任、权力与权利、加强管理与积极引导、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立足现实与改革创新的关系;要在发挥法律规范强制功能的同时,注意发挥法律规范的指引、教育功能;要切实提高立法技术,做到结构合理,逻辑严密,内容明确,用语规范、准确、通俗、简洁。要大力推进民主立法进程,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在起草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时,要注意增强立法调研的广度和深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精心组织,注重实效;要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和创新性较强的项目,要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或者听证;在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所有的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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