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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
(冀政〔2008〕53号 2008年5月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各项基础建设
  目前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监察执法工作被动应付等问题,各地要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充实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切实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经费和监察执法条件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以及人员经费、业务培训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通信工具、电脑、摄像、照像、录音和办案所必需的办公设施及其他设备,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质量和效率。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从严把好进人关,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制度。要按照政治思想好、人员素质高、综合业务能力强、队伍管理严的基本思路公开选拔劳动保障监察员,并经省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加强对监察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定期培训,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加强监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严守监察工作纪律,努力为群众办实事,树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二、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
  (一)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转变观念,创新机制,努力使劳动保障监察变事后查办为事前预防,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监控,逐步形成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全覆盖。强化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和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工作;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计监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同级政府或司法机关处理。各级政府要积极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制订落实改进劳动用工监管的措施,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劳动用工综合执法检查。
  (二)积极推广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管理工作模式。建立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将市、县(市、区)及乡(镇)以社区或村为单位划分为若干网格,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网格内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分片包干,落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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