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比项目
全省价格信息工作考核评比项目分为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及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
(一)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1.评比范围: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省物价局各处室、单位。
2.评比条件
(1)单位有领导分管信息工作,明确专人从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2)信息工作制度完善,信息管理规范化;
(3)编发信息坚持“新、准、精、深”的原则,报送及时;
(4)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信息报送数量,被采用信息量和得分居前的;
(5)报送信息获得中央或省领导重要批示或批示较多的;
(6)本单位信息报送工作较上年有长足进步的。
(二)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
1.评比范围: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局各处室、单位专职信息员以及其他积极报送价格信息的人员。
2.评比条件
(1)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获得当年全省价格信息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2)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敏锐;
(3)热爱信息工作,熟练掌握信息业务知识和技能,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水平;
(4)工作认真负责,信息报送无失误,完成任务出色;
(5)所报送的信息采用率较高;
(6)所报送的信息获得中央或省领导重要批示或批示较多的。
二、评比方法及标准
(一)省物价局考核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局各处室、单位全年信息报送、采用及领导批示情况;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省局只考核其信息采用及领导批示情况。
(二)报送计分。报1条计1分,计满20分为止。
(三)采用计分。
1.经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转报,被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每采用1条计10分;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每采用1条计20分;
2.信息被省物价局《物价情况》简报采用的,每采用1条计5分。
(四)领导批示计分。有省领导批示的每采用1条计5分;有中央领导批示的每采用1条计10分;有多位领导批示的,不累加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