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价格新闻发布的基本内容,原则上应当是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调定价格与收费事项、监督检查事项及市场价格监测调控事项:
(一)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
(二)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三)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四)对重要的价格与收费的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等有关情况;
(五)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变动的监测情况和价格形势分析;
(六)农产品成本调查情况;
(七)广大群众普遍关心需要公开报道的热点价费问题;
(八)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件曝光;
(九)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有关情况;
(十)深化价格改革等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发布的价格政务事项。
发布本条第(四)、(五)、(六)、(七)、(八)项价格新闻,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九条 价格新闻发布的形式根据发布的内容确定,本着及时、真实的原则,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价格政务公开栏公布或公示;
(二)并通过价格政务信息网络发布;
(三)通过《价格公报》和政府部门网站发布;
(四)有关负责人接受新闻记者采访;
(五)发布公益性价格与收费政策公告;
(六)价格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
(七)其他便民高效的形式。
第十条 价格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和审批
(一)举办价格新闻发布会,须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同时提前将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时间、地点、邀请记者范围等书面报告省政府新闻办。
发言稿起草、审定或送审应当符合规定,并报省政府新闻办备案。
(二)凡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应使用法定数据和统一口径对外发布。价格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规定,严肃、准确、权威。公开发布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三)重大价格违法案件以及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和敏感性较强案件的公开报道,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性、敏感性和报道后可能产生的影响,慎重稳妥地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