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皖价综〔2008〕163号)
各处室、单位:
现将《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原《
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会制度》(皖价法〔2003〕317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安徽省物价局新闻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扩大人民群众对价格工作的知情权,规范价格新闻发布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物价局价格监管及服务的新闻发布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价格新闻发布,是指省物价局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或其他宣传途径,将依法管理的调定价格或收费、市场价格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以及价格政策法规、价格服务等事项,依照本办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第四条 需要发布的价格新闻具体事项,由省物价局确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价格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发布。
第五条 省物价局主要负责人对价格新闻发布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价格新闻发布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省物价局负责人是省物价局的价格新闻发言人。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局新闻发言人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第七条 新闻媒体采访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应首先由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接待,并作出安排。涉及重大事项宣传的,经与有关处室单位沟通后,事先征得局主要负责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