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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薪柴替代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

  五、实施薪柴替代能源发展战略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一)生态效益
  规划实施后,将使100%的县城以上城镇居民能够使用薪柴替代能源,50%的农牧民能够使用薪柴替代能源(太阳灶除外),每年可减少132万吨的薪柴或141.2万吨畜粪等能源消耗,使274.55万亩森林免遭破坏,年蓄水量0.82亿立方米,年固碳167万吨,年固沙6410万吨,产生氧气13.4万吨。同时,规划的实施,还可有效提高我区清洁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使水能资源得到更有效开发利用,大幅度的降低畜粪、草皮等传统生物质能源的燃料消耗,增强秸秆等废弃生物质能的利用效率,有效减少对森林、草地的破坏,可防止草原退化和灾害的发生,改良土壤结构,有效缓解肥料、燃料、饲料三料俱缺的矛盾和草地退化的趋势,遏制草地土壤沙漠化趋势,改善项目实施区域的生态环境,使项目实施区域森林得到有效保护,草场盖度逐步提高,森林、草地生态功能得到逐步恢复,生态效益得到充分发挥,野生动植物等生物多样性资源得到保护,使整个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状态,生态效益十分显著。
  (二)经济效益
  目前,牛羊粪市场价为400元/吨,薪柴市场价为600元/吨。以此标准进行成本与收益分析估算,户用沼气收益为1250元,20万户使用沼气的农牧民每年增收节支2.5亿元;太阳灶收益为1284元,25万户太阳灶的农牧民每年共增收节支2.21亿元;每户被动式太阳房每年节省燃料支出约300元左右,8.25万户使用太阳房采暖的农牧民每年增收节支0.25亿元左右;购买固体颗粒燃料支出1796.84万元;用电消费支出2000多万元。规划实施后,全区使用薪柴替代能源的农牧民每年可增收节支4亿多元。同时,随着能源开发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在我区规模化生产和服务网络的建立完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仅可为社会提供大量就业机会,解决当地劳动力就业,增加农牧民收入和地方税收,还可带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
  (三)社会效益
  通过规划的实施,可有效改善西藏广大农牧区的生态环境,提高水能资源、太阳能资源、生物质能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西藏能源利用结构的调整,使生物资源、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增强西藏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规划的实施,可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污染,减少疾病传播,降低居民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改善健康状况,提高生活质量,改变农村生活习俗和思想观念,有利于促进农村文明进步;可以实现资源的再生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减少对生物质能的消耗,使农村以往视为废品垃圾的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转化为清洁环保的沼气能源和高效的有机肥料;带动养殖业和种植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农牧民增收;可促进农牧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农牧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促进农村小城镇发展,加快西藏小康建设步伐,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进步。
  六、实施薪柴替代能源发展战略的保障机制与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薪柴替代能源规划和重大政策制定、薪柴替代能源的开发与节约、薪柴替代能源对外合作等工作的领导,成立薪柴替代能源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形成统一领导、整体规划、分步实施、跟踪问效、持续发展的工作格局。
  成立自治区薪柴替代能源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挂帅,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农牧厅、水利厅、环保局、农科院、电力公司、能源研究示范中心等职能部门或综合协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薪柴替代能源发展战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薪柴替代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加强规划的总体指导与统筹协调,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完善实施规划的保障制度和配套政策,实行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估,滚动编制项目规划,对薪柴替代能源发展战略实行统筹协调。
  薪柴替代能源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负责代拟和代发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督办领导小组决定的各类事项,适时汇报薪柴替代能源发展战略的具体实施情况,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日常工作。
  薪柴替代能源发展战略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专业实施小组:沼气建设组、生物质能建设组、以电代薪组,分别由自治区农牧厅、科技厅、水利厅和电力公司牵头组建,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二)实行特殊的引导和扶持政策
  1.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形成合理的利益导向机制,为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是顺利推进薪柴替代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前提。一是要消除制约其它能源竞相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因素,按照适用、经济的原则,形成有利于多能互补的能源政策法规体系。二是要区分竞争性和公益性能源行业,实行不同的运行模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三是要加快推进管资产、管人、管事的国有能源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行能源企业一线管理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四是要逐步创新政府投资机制,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入项目法人,以项目特许经营权为条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快能源建设与推广运用步伐。
  2.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一是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对农牧区能源建设资金投入。适当提高薪柴替代能源项目投资在能源总投资的比重。引导国债投资向薪柴能源替代项目倾斜。自治区产业发展资金安排向薪柴能源替代产业和项目倾斜。设立5000万元专项滚动资金,作为薪柴能源替代发展调剂资金,用以解决没有相应经费来源渠道的其他事项。二是突出重点,保证农网改造工程和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投资及时、足额到位,支持条件适宜地区建设沼气和生物质燃料生产基地,力争使沼气、生物质煤炭等替代产品在实施薪柴能源替代发展战略中率先取得突破。
  3.实施激励政策
  (1)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实施薪柴替代能源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形式可分投资补贴(即对投资者按一定比例进行补贴)、产出补贴(即根据产量进行补贴)、用户补贴(即对消费者或用户进行补贴)。在试行阶段主要采取产出补贴和用户补贴两种形式。如对农牧民购买薪柴能源替代设备(主要是建设沼气设施和兴建、购置太阳能设备)或产品(主要是固态生物质煤炭、农牧区小水电)的,比照化肥补贴等现行财政支农补贴方式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通过生态效益补偿等渠道统筹安排。补贴对象仅限于农牧民。
  (2)实行财政贴息政策。通过提高贴息标准,增加贴息资金总量,扩大银行支持薪柴替代能源项目建设的信贷规模,降低薪柴替代项目的成本费用,确保银行信贷运行安全。财政贴息政策的实施对象仅限于从事薪柴能源替代项目建设的经济实体。
  (3)财政担保政策。运用贷款担保,对具有良好收益前景的项目或具备还款能力企业开展与薪柴替代能源直接相关的生产与销售,通过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予以支持;对农牧民开发薪柴替代项目,通过农牧民贷款担保资金解决。担保资金每年滚动使用。
  (4)政府采购政策。在实施薪柴替代能源发展战略的过程中,对普遍适用的设备、关键技术和影响广泛的替代项目,符合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实行政府采购。
  4.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1)推行薪柴替代与农牧民利益密切相关,容易与传统生活方式和习惯心理产生冲突,必须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对相应项目的推广应用实行逆向调控。依照行政管理权限,由不同层级政府制定推行薪柴替代的法规、条例,逐步减少或禁止传统薪柴能源的采集与消耗。采取补助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和鼓励项目区群众参与薪柴替代,对参与替代的按政策给予补助,对违反政府规章、条例、命令要求的给予处罚。
  (2)设立禁采、禁伐区。各地(市)、县(市、区)、乡(镇)应根据薪柴替代规划实施进程,及时对森林、草场、山坡、田地等实行区域禁采、禁掘、禁伐,并实行专人值守、群众监督,防止薪柴替代后传统能源消耗依旧甚至有增无减,保证还柴入林、还草入场、还(秸)杆入田、还粪入地。
  (3)建立考评制度。在地(市)、县(市、区)、乡(镇)层层建立薪柴替代规划实施进度考核制度,将减少和禁止传统能源消耗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之一,对相关党政负责人进行考评,做到责任到人。
  (三)建立项目管理与技术服务相结合的长效运行机制
  1.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1)前期工作
  增加勘查投入,提高资源保障程度。各地市政府部门应增加对本地太阳能、生物质能(主要是沼气能、植物颗粒燃烧能等)、天然气、液化气、小水电、风能、地热能等资源调查的投入,全面掌握本地可利用资源状况,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发展”的原则,科学选择和发展当地的薪柴替代能源。
  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规范开发和建设秩序。建立和完善薪柴替代能源规划调整与公开发布制度。滚动修订薪柴替代能源发展规划,公开发布实施,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使用薪柴替代能源的农牧民,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贴。严格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形成科学、规范、透明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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