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理力度不足,施工过程验收把关不严。监理不能及时、有效发现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如对大型公共建筑现浇楼板裂缝、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池混凝土严重质量缺陷视而不见,未就缺陷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和施工单位进行共同确定,并要求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按方案进行处理;有的虽发现问题并下发整改通知,但对问题是否进行整改缺少跟踪问效;对质量验收记录审查不严,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检验批签署了合格意见。
(4)见证取样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取样不规范,无取样和见证人员备案书等。
(5)监理人员变更交接存在不足。一是总监变更不履行变更手续;二是工期较长的工程,监理人员变更后资料交接不及时,导致应由监理归档的资料现场监理人员不清楚,或向施工单位借阅;三是现场监理人员与证件不符。
(6)对分包单位审查不到位。仅仅审查了分包单位资质,没有对分包单位业绩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查。
5、施工图审查机构:
没有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审查。
(四)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需要进一步推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较差,主要表现为:钢筋随意堆放导致锈蚀,砂、石随意堆放造成含泥量加大,水泥库地面无通风;临边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四、主要整改、处罚意见
针对检查发现受检工程存在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实体质量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质量责任主体存在不良行为等问题,省总站对相关质量责任主体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要求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下列工程给予停工整改或整改处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结果报省总站。
(一)工程停工整改或整改处罚意见
1、宾县宾西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停工整改,宾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质量责任主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报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松北区集乐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间工程停工整改,松北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质量责任主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报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3、佳木斯市技师大厦工程整改,佳木斯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质量责任主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报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