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如齐齐哈尔市图书馆工程、齐齐哈尔市北大仓啤酒厂工程、牡丹江京江上城工程、牡丹江师范学院第四教学楼工程、佳木斯技师学院工程无施工许可证施工。
5、部分工程未招标,如拜泉县兽医综合楼工程,无中标通知书,但是却颁发了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也进行了备案。
6、合同管理工作仍需加强。一些工程项目施工总包合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预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比例和拨付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没有单独列项。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1、混凝土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试块管理与规范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2、现场计量器具不完善。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对现场安全检查少,未及时发现问题,尤其是事故隐患,隐患复查整改力度小。
2、项目负责人责任不落实。项目负责人未有效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及标准、规范,对项目检查少,隐患整改力度小。
3、安全防护不到位。一是临时用电不规范,部分工程未执行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及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配电箱内缺少具有明显断点的隔离开关。哈尔滨博林印象小区A栋工程、大兴安岭金马饭店工程、农垦总局高丽小镇14号楼工程、勃利县东升家园住宅楼工程未执行三相五线制,缺少保护零线。二是临边防护不严,脚手架连墙件间距大,楼层、作业层未设防护栏杆或设置不规范、架体与楼层间无水平网,如牡丹江上海印象工程、佳木斯技师学院教学楼工程。三是个别工程隐患严重,如大兴安岭地区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实验实训楼工程、拜泉县鑫海名苑工程、佳木斯金港湾小区(G2#)、佳木斯金地家园(N、R)楼、佳木斯康居嘉园R2楼工程等。
4、安全教育培训有待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劳动技能不高,尤其是架子工、电工不熟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
5、文明施工与标准要求差距较大。主要表现在生活区与作业区未分设,生活区卫生条件差,宿舍住人多,现场材料堆放乱。伊春市名人龙湾假日住宅A2栋、牡丹江师范学院4#教学楼工程存在问题较多。
6、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监理对施工方案审查不细,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全面、不深入,对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三、下步工作意见
(一)严格落实责任。要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的责任;落实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责任,尤其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落实建设安全监管责任。
(二)突出重点,加强督导,解决影响全省建筑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一是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查。二是加强对县(市)工程的监管。三是做好7、8、9、10月份施工高峰期、雨季高温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抓好对坍塌、高空坠落、起重机械伤害等多发事故的专项整治,细致工作,找出深层次的原因和规律性,争取彻底整治到位。加强对在建工程的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整改落实的督办。
(四)多项措施共举,合力抓好安全工作。将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月、安全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调进行,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五)各部门要继续加大标准化工作力度,认真落实黑建发[2008]8号和黑建安[2008]10号关于标准化工地创建和工程质量、安全创优互动性要求。
(六)各部门联动、互相配合,合力抓好安全工作。招投标监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中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监管,对于招投标文件中未将安全技术措施费按规定单独计提(安全技术措施费应为按照黑建发[2007]3号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之和)及未列入不可竞争费用的,应予废止;合同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备案)管理,对合同中未约定安全生产措施费拨款额度及支付期限的(开工前应拨付50%,主体完工后应拨付100%),不予备案;建筑管理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合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安全、质量监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设计、科技部门对新型工程、新型材料的质量安全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