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临床诊疗工作的通知

  1、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全面落实首诊负责制,严密甄别可疑病人。加强门急诊预检分诊和筛查工作,对具有发热和口腔粘膜、手掌或脚掌部出现米粒大小疱疹、溃疡等症状的儿科病人,应及时转到小儿传染病专用诊室进行诊治,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根据《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的规定,手足口病病人分为:一般病例(具体分为两类:门诊病人,留观或住院病人),重症病例。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手足口病病人分类及处置流程》(附件3),规范、有序地收治病人。
  (1)对于一般门诊病人,门诊医生应给予对症等相关治疗。
  (2)对留观或住院的病人,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二级以上设置有儿科床位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
  (3)医疗机构发现重症病例后,请市级医疗专家组专家会诊,进一步明确诊断;确诊为重症病例的,由就诊医院联系市级定点医院落实转诊工作,并通过救护车实施转运。
  3、医疗机构要按照《手足口病防控指南(2008年版)》要求,做好消毒隔离及医务人员防护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疫情扩散。重点加强产房和儿科病房的消毒,防止新生儿、婴幼儿院内感染而导致严重后果。
  三、切实加强监测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一)做好传染病信息的传报工作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判定标准进行病例的诊断。发现手足口病患者时,要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沪卫疾控【2006】57号)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信息传报工作。
  (二)做好留观、住院病人的日报告工作
  收治留观、住院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在每天中午12时前将手足口病留观、住院病人日报告汇总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天负责汇总辖区内各有关二级医疗机构收治手足口病留观、住院病人的信息(附件4),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负责汇总本系统医疗机构收治手足口病留观、住院病人的信息,于每天下午1时前上报市卫生局手足口病防控医疗救治组(周一至周五传真:62898033,周六至周日传真:62898013)。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