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临床诊疗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临床诊疗工作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8〕43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近期,我国一些地方出现了肠道病毒71型感染(EV71)引发的手足口病疫情。目前,卫生部已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08〕80号)要求,各地需加强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为切实做好本市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临床诊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防病工作的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卫生部和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工作要求,加强和充实原有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要落实院长责任制,细化制定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明确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的岗位职责,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各项防治工作落实到位。担任节假日和夜间总值班的医务人员要熟悉防病工作流程,确保快速有效地处置与调度安排。
  二、切实加强对手足口病患者的临床诊疗工作
  (一)市卫生局组建小儿手足口病市级医疗专家会诊组(附件1),负责重症病人转院前的会诊和临床诊疗指导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手足口病区级医疗专家会诊组,负责区域内的临床诊疗指导工作;相关医疗机构要组建手足口病院内专家诊治组,负责本院的临床诊疗工作。
  (二)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和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暂作为收治重症病例的市级定点医院,以后根据疫情的变化做相应调整。市级定点医院应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重症病例的会诊及救治,同时要做好收治重症病例的相关准备工作,组建医疗救治队伍,配备救治物资,并储备一定数量的抗病毒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附件2)和《手足口病防控指南(2008年版)》中规定的诊疗原则,规范地开展医疗救治、消毒隔离与防护。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