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市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国土、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协商制度,形成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建立与行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变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状况。建立丽水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依法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消除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发展。
(七)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财政投入。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的投入以政府投入为主,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把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首末站、停车场、港湾式停靠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基本建设预算;公交车辆购置、更新,城市公共交通科技创新项目所需资金,给予必要的专项资金保障。
(八)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在城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城市公共汽车应免征车船使用税、过桥(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运营车辆年检年审费、运营车辆养路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缴纳的公路建设基金、运管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费用,执行国家有关税收、规费减免政策。
(九)建立规范的补贴、补偿机制。科学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坚持实行低票价政策,以最大限度吸引客流,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低票价和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等免费乘车及乘车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和成人持卡优惠乘车)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和补偿。
(十)规范公交成本费用核算,建立政策性亏损补贴制度。通过审计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的审计,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同时,财政部门加强对公交企业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一)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制度,加强执法。制定《丽水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城市公交执法人员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营运活动,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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