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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丽政发〔200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丽水特色的新型城市化建设、促进“和谐丽水”建设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以及浙江省《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

  随着城镇化和机动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小汽车出行比例持续增长,“车多路少”的矛盾凸显。城市交通拥堵日益明显,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坚持“公交优先”就是坚持“百姓优先、发展优先、和谐优先”。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税扶持优先”的原则,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改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环境,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它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构建与我市总体发展高度协调的综合交通格局,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到2010年,开通公交线路26条,公交车辆万人拥有量不小于10标台,车辆320标台以上。建设公交首末站5个、枢纽站3个、停保场1个。公交车进入首末站和枢纽站发车的达到40%,站点覆盖面积按400米半径计算,中心城区达50%;居民小区公交通达率达到100%。市区公共汽车出行比例达到15%。

  2011年至2020年,开通公交线路52条,公交车辆万人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车辆700标台以上。建设公交首末站9个、枢纽站3个、停保场3个。公交车进入首末站和枢纽站发车的达到8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400米半径计算,中心城区达70%;居民小区公交通达率达100%。市区公共汽车出行比例达到20%,基本形成中心城区至各镇区的公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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