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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从2008年5月26日开始,到2009年1月1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5月26日至6月6日)。制订一份方案:制定一份具体、操作性强的整治方案,要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分工、进程和要求,做到定点、定人、定时、定责,确保整治工作不留死角;召开一次动员会:市本级将适时召开一次由公安、电力、建设、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劳动保障、安全监管、工商、质监、总工会参加的动员部署会。各地也要召开一次电气消防安全整治动员会,逐级开至乡镇(街道),有条件的开至业主;广泛开展一次宣传:结合奥运消防安全保卫攻坚战消防宣传专项行动,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用电常识,营造整治的良好氛围;进行一次公告: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电气消防安全整治的时间、范围、标准及要求。公布一部电话:向社会公开一部举报和咨询电话,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市举报和咨询电话为96119);开展一次培训:对参与整治的相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6月7日至8月31日)。结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发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村(居)委会落实专人进行自查自纠。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此次整治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电气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自查要全面细致,整改要彻底。

  (三)督查整改阶段(200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由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或防火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市里要抽查不少于1/3的县(市、区),各地要抽查不少于1/3的乡(镇)。对自查自纠整改不到位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落实。

  (四)验收阶段(2009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或防火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不彻底、问题突出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合进行督办,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完善电气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六、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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