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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丽水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丽水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决定
(丽政发〔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经研究,决定授予2008年“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丽水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周科庆等5位同志、2007年“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燕京啤酒(浙江仙都)有限公司朱井祥等3位同志“丽水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劳动模范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希望广大干部群众以劳动模范为榜样,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总战略和“三市并举”发展战略,同心同德,奋发进取,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为我市“加快创业创新,建设生态文明,推动丽水新跨越”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授予“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丽水市劳动模范”称号名单

丽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授予“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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