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止”规定》的通知
(庆办发[2008]12号)
各县、区,高新区,各企事业单位,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7届27次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止”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2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止”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解决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维护企业经营者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乱收费。除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外,各单位、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再收取,已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准擅自提高。全市所有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必须按要求进行公示,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收费时必须持有《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准巧立名目搭车、捆绑收费。确需委托收费的,必须得到市政府授权。凡违反以上规定收费的,企业、经营者及群众有权拒交。
二、禁止乱检查。严格控制对企业和业户的各种检查,尤其不准随意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除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政府统一布置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检查外,确需对企业或业户检查的,应事先将检查计划报同级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检查情况和结果要予以登记,并由双方人员签字后归档。
三、禁止乱罚款。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加大对企业和业户的服务指导,帮助其合法经营。对能够及时整改的一般性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可以实行首次不罚。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除情节和后果严重者外,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处罚。严禁向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单位经费、个人奖惩挂钩,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提成。各级执罚单位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不得截留、挪用罚没收入。企业和业户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执罚者不得以此为由加重处罚。要细化并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只罚不管或以罚代管行为。凡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执法程序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