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丽政发〔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市招标投标统一平台的丽水市本级及莲都区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和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招标人招标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成立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班子,明确分工和职责。
(二)向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整体招标工作计划,并抄送市招管办和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各标段划分及工程量概况和实施时间、项目招标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三)充分了解潜在投标人的资源情况,以选择优秀企业、保证工程质量为目标,合法合理设置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
(二)较大工程项目(一般为总承包二级资质以上承担的项目,下同),其评标标准应当设置资信分,资信分可由企业资质等级、业绩、信誉及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等,下同)资质等级、业绩等方面构成,其分值为不超过总分值的8%。
(三)预算造价800万元以下、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一般不提业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