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安置房源为高层、小高层的,安置面积=被拆迁住宅面积+15㎡或 15%(两者就高),再按上述办法选择相应套型。
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
大洋河改造工程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区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一期大洋河改造工程(以下简称丽水市区内河一期)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丽水市区内河一期改造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丽水市区内河一期规划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施拆迁,以及农村村民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拆迁后以国有土地安置再次被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市区内河改造指挥部指导、协调城市内河改造工作,市、区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内河改造拆迁工作。
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是丽水市区内河一期的项目法人。
三、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拆迁安置的依据(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房屋转让、交换、改(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典当等;
(三)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征地预公告应当抄告公安、房地产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四、市场比准价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五、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计算;双证不符或尚未登记的,由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经实地踏勘后以联席会议的形式确认。
六、在丽水市区内河一期规划范围内,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从货币安置、公寓安置、迁建安置、产权调换等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拆迁工业用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拆迁商业用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
七、货币安置。
(一)拆迁住宅房屋及商业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被拆迁人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
(二)拆迁工业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土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补偿,并给予被拆迁人两者之和10%的奖励。
八、公寓安置。
(一)公寓式住宅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2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80㎡的,安置建筑面积为80㎡;被拆建筑面积超过80㎡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
3人户,被拆建筑面积不足120㎡的,安置建筑面积为120㎡;被拆建筑面积超过120㎡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