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就业率,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
改革招生制度,加强校企协作,实行“订单”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实行普通初中毕业生分流和职业学校春秋两季招生制度,统筹协调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结构,促进职业学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招生工作。以就业为导向,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按照市场需求培养专业型、技能型人才,注重学生职业道德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切实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开展创业教育,鼓励毕业生到生产一线就业或自主创业。通过健全完善公共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拓展劳动力市场服务领域,建立健全就业信息网络途径,有效开展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工作。
树立为就业而培训的理念,搞好职业教育的信息引导和信息服务工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职业培训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对接,鼓励引导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围绕市场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九)推行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劳动力用工市场
一是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就业为导向,严格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社会各类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意见》中“凡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性职业(工种)要优先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者也必须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各相关部门要按季度制定组织开展各类从业人员就业培训实施计划,市财政对纳入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及参训人员给予适当补贴,教育部门组织职业院校严格按程序承担具体培训工作,充分利用部门资源确保培训的规范化、科学化。劳动与社会保障、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的用人单位予以严厉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是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协调配合,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并在职业学校毕业生中开展便捷、高效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资格认定与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对接服务,实现专业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的相互衔接,完善符合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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