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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由市节能降耗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未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违反规定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建成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关停取缔。
  (四)在市级耗能重点企业中实行挂牌督办考核制度。从2008年开始,对我市78户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实行挂牌督办考核制度,考核采用百分制,定期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以上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开展节能监察监测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市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加强对工业节能、公共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政府机关等能源消耗状况的监察监测力度,定期开展节能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节能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节能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节能制度和能源计量的完善情况,节能目标的分解、落实和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其中,对全市重点用能企业耗能情况年监测率不低于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的有关规定,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企业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下达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不按要求配置设备、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企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开展对重点用能企业实行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主要工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7〕106号),开展对超限额耗能加收费的征收工作,力争主要工业产品能耗达到全区或全国先进水平。
  (七)完善促进节能降耗的财政政策。2008年,要在积极争取国家的国债项目和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每年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和自治区推广的100项重点节能技术,以及节能新工艺、高效节能新产品和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能耗监管体系建设、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各旗区也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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