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计分析报告情况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7]77号)的要求,各市、州政府法制办和省直单位在报送全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在各市、州政府法制办和省直单位中,只有株洲、娄底两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地税局报送了2007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株洲市政府法制办的统计分析报告内容较详实,结合典型事例和案例,分析了全市2007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认真地总结了工作经验,从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的诸多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的建议。省地税局对全省地税系统2007年行政复议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调研,通过个案查明全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增长的主要原因,针对征税行政行为的特点,提出加大内部监督力度,提高地税基层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执法偏差。娄底市政府法制办以统计分析报告的形式,对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数据分别做了说明。
三、做好统计工作的几点要求
1.严格按规定时效报送统计报表。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国法[2007]77号文件的规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为每半年一报,各市、州政府法制办和省直单位应当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和翌年1月20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省政府法制办。从掌握的情况看,有的单位统计报表不及时,主要问题是没有专人负责,临时应付,统计工作稳定性较差。请各市、州政府法制办和省直单位务必按照国法[2007]77号文件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按时报表。
2.提高统计报表质量。《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填报说明规范了统计指标内涵,统计人员要正确地理解统计指标的内涵。从统计报表横向栏目差错较多的情况看,主要是理解统计指标的内涵有偏差,如不准确掌握案件的区分标准,案件数就有不同的统计结果。国法[2007]77号文件对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修改完善了统计指标,与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相比较,在上期结转、本期新收、已审结、未审结等栏目内的统计指标内涵有所变动。统计人员要结合贯彻落实《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把统计工作与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项的实际工作联系起来,提高报表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