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资费方案的适用范围最小以本地网为单位,对于市及市以下为实施范围的资费套餐方案一般不予受理;
九)资费套餐数量要完成省局规定的清理目标,对未完成清理任务的企业,不再审批新的资费套餐;
十)不得存在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行为。
三、资费方案管理的政务公开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已经设立电信资费专栏,公开政府资费审批和备案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阅和监督。另外,对于涉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资费方案,今后将研究通过集体审议或征求电信用户意见的形式和方法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使资费政策的制定更加科学、民主。确属难以把握的资费方案,将向信息产业部请示后再做批复。
四、资费方案的对外宣传
一)资费方案宣传方面,应严格执行《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严格按照电信资费审批备案时的方案宣传,尤其是以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广告或在营业厅、代办点等场所进行业务宣传时,应明确告知用户各资费方案的计费原则、收费方式、资费标准、适用时限及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等,对于涉及多项收费叠加的电信业务,电信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项业务资费的具体构成。
二)资费方案宣传不得存在夸大资费优惠幅度、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行为。
五、尊重电信用户对资费方案的选择
一)电信企业应充分尊重用户对资费方案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用户使用指定的资费方案或擅自更改资费方案,并严格贯彻执行《
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
二)电信企业应在与用户签订的电信服务协议中明确用户选择使用的具体方案、适用时限以及涉及资费调整或变更时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电信企业通过网上营业厅、客服电话或短信等途径为用户办理资费套餐的,应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并给用户提供安全保障,保留相关凭证。
三)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内,电信企业应保障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电信企业推出的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
六、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试行,期间将结合信息产业部电信资费管理的相关政策一并贯彻,同时,根据电信企业和用户反馈的意见不断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