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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2(略))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不含2年)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除《通知》规定应报送的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分清算单位填写)(见附件3(略)),清算前各月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五、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需要进行核定的,在省局未确定具体核定办法前,由负责清算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确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
  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通知》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土地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实行核定征收,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5‰-1.5%;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等高档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1%-2.5%;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核定征收率为1.5%-3.5%。具体核定征收率由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负等情况,在不低于当地预征率的基础上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七、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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