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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4.做好年度评估工作。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每年对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一次年度评估。评估过程要精心组织,认真核查,并按时上报评估结果。对发生变化的单位,要逐一核实原因,确保内容和数据准确。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重处各类违法行为
  1.增加检查频次。各县(市)环保局、直属分局和各开发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现场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市环保局对全市环保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对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等重点放射源使用单位和市环保局直管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卫生、公安等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增加检查频次。当前,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用源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对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等重点放射源使用单位的检查,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辐射事故。
  2.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放射源行为。对2005年以来未经审批私自购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购源渠道和供源单位,从源头上狠刹违规用源行为。
  3.积极查处闲置废弃放射源。对闲置废弃的放射源,限期3个月内送放射性废物库或者返回生产厂家,同时加强清查,发现一处,追缴一处,不留死角,消除隐患。确保所有闲置废弃放射源按规定送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管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市级要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各县(市、区)及各开发区环保部门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仪器和设备,加强人员应急演练,严格执行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
  (二)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市环保局要组织对全市从事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和用源单位进行培训,使管理人员掌握业务技术和执法政策,督导用源单位正确使用、管理放射源,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做好辐射防护工作。
  (三)严格工作责任。市环保局要与直管企事业单位及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签定责任书,各县(市)环保局、直属分局和“三区”环保部门也要与其他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签定责任书,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四)加强对用源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县(市)环保局、直属分局及各开发区环保部门对存在辐射安全隐患的单位,要限令其整改,逾期不改、问题严重的,坚决依法吊扣其辐射许可证。对监管不力、漏报瞒报的单位,要公开曝光;对工作不力造成辐射事故的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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