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0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3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使用和统计、信息公开等工作,增强捐赠工作透明度。
二、为加强对我省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分别成立省社会捐赠款物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另行通知。
三、为切实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接收的捐赠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对口移交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不得自行安排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安排使用捐赠资金的,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专文请示,由省民政厅牵头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使用。
四、省级有关部门在抗震救灾工作中需开支的费用计划统一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必须按照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专项资金,坚决防止巧立名目拉用、挪用、占用专项资金,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受汶川地震波及的昭通市,接收的捐赠款物原则上由昭通市自行安排使用。昭通市要坚持专款(物)专用和重点使用,严肃工作纪律,完善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程序,公开、透明使用捐赠款物,自觉接受上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捐赠款物真正用于灾区和灾民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