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全面检查本地区、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四)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并予以纠正。
(五)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六)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照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进行查处。
(七)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及时予以纠正。
(八)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清理规范工作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的要求,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8部委文件要求,切实抓好清理规范工作。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省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我省的清理规范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共同负责。为便于工作的协调运转,由9部门共同成立云南省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工作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分工合作
各州(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各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承担清理规范的牵头组织工作;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方面的收费,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清理规范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