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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2008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
  市局已将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安监局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每个季度调度通报一次专项整治情况,请各区、县(市)安监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人员和乡镇安监站的职责,切实做好工作。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确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目标,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详细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长政函[2008]16号)精神,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实现监管重心下移,对本辖区的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全面实施日常监管。
  (二)加强行政许可,严格市场准入
  要将行政许可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新、改、扩建企业(包括采矿范围扩大的企业),都要办理“三同时”审查验收手续。要严格审查标准,提高办矿门槛,通过延期换证,淘汰一批技术薄弱、设备陈旧、生产条件简陋的小规模矿山。各区、县(市)安监局要严把换证审查关,不得降低条件审查,凡上报发证的企业,区、县(市)安监局都要进行现场核查,签署是否符合安全条件的明确意见。
  (三)加强隐患治理,强化监督执法
  要按照“隐患治理年”的要求,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以及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督促企业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对已排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要强化监督执法,大力开展计划执法、专项执法和定期执法,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方法,确保执法检查效果。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以探代采”行为,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四)加强基础管理,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
  要全面摸清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的底数,认真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建设,以企业换证为契机,全面录入企业的基本信息。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将《指导意见》单行本及时下发到各矿山企业,采取授课、培训、交流、抽查等措施使矿山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切实掌握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及时总结创建经验予以推广,切实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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