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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十七)健全土地出让全程信息公开制度。各地要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保密例外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实现土地出让计划、出让过程、出让结果、利用状况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切实改变行政相对人在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地位,畅通社会监督信息渠道。
  (十八)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下发后,满2年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相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再依据该失效的征地批准文件实施征地,原缴纳的相关税费不予退还。对未按规定及时领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该批准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失效。对已按批次用地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实行年度跟踪制度,重点检查土地供应率以及是否按批准的用途供地。对以前两个年度及当年批次用地的土地供应率未分别达到90%、80%、50%一项指标的,暂停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逐步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程跟踪检查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对已供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建设工程竣工后,要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对土地用途、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规划用途、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土地约束条件进行检查核验,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进行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九)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土地执法监督,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加强各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与应用,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贷款和融资管理,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违法用地面积大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负责人进行问责。
  (二十)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各州(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并将清理处置情况于2008年7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闲置土地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另行安排使用。探索建设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期限未开发建设,但尚未达到闲置收回条件的土地,可以采取依法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等多种办法盘活利用;也可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的办法,由土地使用者退出土地,或者交回给政府另行安排使用。对因规划调整造成闲置的土地,可由政府收回另行安排,并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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