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供地外,其他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场管理各项制度,严格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用地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断提高土地有偿使用和市场化配置比例。严禁用地单位和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应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
(十)积极推进土地储备工作。严格按照《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优先收储盘活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水平、调节供地时序和速度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土地交易市场平台作用,规范各种土地交易行为。
(十一)建立土地使用合同管理制度。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约定项目投资总额、土地规划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工业项目还必须明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住宅开发用地还应明确主要套型面积及其比例。合同文本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规范文本格式执行。对未按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四、优化各类建设用地结构。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二)严格控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医院、学校等公益设施建设项目要科学选址,优化设计,严格按照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确定用地规模,按照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用地指标充分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在确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用地和安置用地时,严禁弄虚作假、捆绑搭车征占土地。
(十三)优化城市用地结构。严格控制城市盲目扩张,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格划定城镇用地增长边界。做好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城镇建设用地的空间安排,应符合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在满足建设要求的前提下,要尽量利用丘陵或缓坡山地,不占或少占平坝耕地和良田好地。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降低传统产业用地规模,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可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推进城市用地结构调整。提高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教育、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综合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适度提高城镇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强度,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积率,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研究,在符合人防、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开展地下空间产权界定、使用权出让、综合管理等方面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