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预审规定,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超过指标的要予以核减。已经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应该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严禁以预审代替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建设项目在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时,其建设用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预审时确定的用地规模。
要及时建立严格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核拨、核销和台账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计划对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作用,未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要完善土地利用计划体系,逐步建立土地供应计划、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计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等计划指标。对当年用地计划指标已经用完的地区,停止办理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评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州(市)、县(市、区),超出部分从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扣减,并相应缩减该地区年度计划指标。
(六)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编制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下一个规划期内我省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纲领性规划,是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重要依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充分贯彻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研究提出节约集约用地指标体系和措施,确定主要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一条重要原则贯彻落实到规划编制中。
三、完善征地和供地机制,强化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
(七)严格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五统一”制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征地,并严格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有偿使用计划等实施供地。在征地中应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尚未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州(市),要抓紧制定相关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并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之后才能供应。严格执行征地、供地相分离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征收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代替供地审批。禁止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转嫁给用地单位缴纳,规避或变相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禁止“实物地租”等违法行为。为科学合理安排供地的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用地预申请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八)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出让前做好三通一平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形成有效供给。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对限制类项目要按照限制条件严格控制供地,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依据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对超过定额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要予以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