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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来煤加工政策的通知


  在执行上表补贴标准的同时,从丽江市、贵州省购进的电煤达到补助最低热值及以上标准的,每吨再给予运输补贴50元;从昭通市购进的电煤达到补助最低热值及以上标准的,每吨再给予运输补贴70元。在来煤加工政策实施期间,省经委可根据电煤市场价格和电厂进煤情况以及电网运行情况,对电量补贴和电煤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

  三、来煤加工电费收取范围及标准

  对云南省所有工业企业下网电量(包括趸购转供的工业企业)征收来煤加工电费,即在工业用户生产用电现行目录用电价格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收取0.04元来煤加工电费。

  四、来煤加工资金收取及补助时间

  从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继续对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收取来煤加工电费;从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继续对各燃煤火电厂进煤给予补助。若国家出台煤电联动政策,将停止实施来煤加工政策。

  五、来煤加工电费的管理

  来煤加工电费由各供电单位收取,逐级上交云南电网公司,并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拒不足额缴纳或者不缴纳来煤加工电费的用电企业,供电企业对其实行停止供电。

  六、来煤加工电费的税收问题

  来煤加工电费的税收相关问题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来煤加工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7〕98号)执行,即云南电网公司所收取的来煤加工资金在供电环节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17%全额征税,各供电局对收取的来煤加工资金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云南电网公司按照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后,将税后的来煤加工资金返还给各火电厂。火电厂收到来煤加工资金后开具普通发票给云南电网公司(品名开具来煤加工补贴费),再将来煤加工资金及时支付给各供煤企业。各供煤企业收到来煤加工资金后开具普通发票给各火电厂(品名开具来煤加工补贴费)。火电厂和供煤企业两个环节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也不视为“平销返利”冲减当期进项税金。

  七、来煤加工资金的拨付及使用

  来煤加工资金拨付方式按照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多少进行拨付。即:云南电网公司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调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核对无误后上报省经委,省经委按照补贴标准和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核定补贴金额,云南电网公司再按照补贴金额将来煤加工补贴拨付各发电企业,各火力发电企业再根据进煤量、煤质和电煤产地拨付供煤企业。补贴资金专项用于煤价补助,严禁挪作他用。发电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意识,使用好来煤加工补贴,加大力度进行购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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