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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安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安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长安办发[2008]34号)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工作要求,加强安委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调度, 准确把握全市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真正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提升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效率,现就进一步完善联络员工作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既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部门,又是本系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和监管部门。因此,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联络员的选配,明确有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事业心责任感强、勤政廉洁、乐于奉献的同志担任安全生产工作联络员。要加强对联络员的工作指导和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把联络员的工作情况纳入本部门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内容。要大力支持联络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要确保联络员的相对稳定,如确需变动,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以便全面掌握联络员队伍情况,顺利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二、联络员担负着本部门与市安委办的日常联络工作,要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组织、协调本部门(行业、领域、系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市安委会、市安委办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收集、整理、传递本部门(行业、领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信息、工作创新、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定期分析本部门(行业、领域、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安全生产动态;按市安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本部门(行业、领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各类数据报表、总结材料和即时信息;积极参加市安委办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上级指示精神和要求,提出贯彻落实工作要求的建议、措施;完成市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充分发挥联络员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系统)安全监管业务熟悉的优势,加强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提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效率。市安委办将积极创造联络员相互交流与合作的机会,建立健全联络员定期联系会议、相互交叉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信息资源共享等制度,增进相互联系和合作。市安委办将加强对联络员工作的考评,并及时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提供考评情况,逐步将联络员的工作情况纳入对安委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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