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编办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办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深编办〔1999〕017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办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关于新设事业单位开设验资专用存款帐户问题的通知
(深编办〔1999〕062号 1999年8月24日)
各商业银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国务院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颁布并开始实施(注1)。由于
《条例》规定(注2),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开设银行帐户;事业单位须提交银行帐号、验资情况才能申请注册登记,存在着程序衔接不上的问题。为了认真执行
《条例》(注3),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程序,从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凭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可到银行开设一个验资专用存款帐户,使用期限为3个月。该帐户只限于事业单位登记开办资金验资用途,不得用于开展业务。各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待申领了《证书》后,再申请开设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并注销验资专用存款帐户(注4)。到期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其验资专用存款帐户予以撤销,帐户资金转入原汇入帐户。
特此通知。
注1 此条原文为:国务院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市的《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