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业单位到相关部门(注5)办理业务时,应按《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凭证供有关部门了解单位的性质及其基本情况,决定单位的申请资格,以提高办事效率(注6)。
三、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应按照
《条例》的规定,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前接受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并在证书的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标志。各有关部门在查验证书的同时应查验年检标志是否有效,无当年年检标志的,视为无效证书,可不予受理有关业务。
注1 此处原文为: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注2 此处原文为:深圳市劳动局
注3 此处原文为:计划局
注4 此处原文为:根据国务院252号令发布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市人大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
注5 此处原文为:未经登记的,不能按事业单位管理,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政策和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注6 此条原文为:二、事业单位到下列部门办理业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凭证供有关部门了解单位的性质及其基本情况,决定单位的申请资格,以提高办事效率。
(一)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
1.申请调干、录用、招调工、学生分配、军转干部、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及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2.人员入编
3.工资业务
4.人事劳动争议仲裁
5.办理全员劳动合同手续
6.申办其他组织人事劳动工作业务
7.申办社会保险手续等
(二)外事部门
1.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因为含盖范围不全)考察手续
2.办理其它各项涉外审批、审核事宜
(三)计划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