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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2008修改)

  二、事业单位到相关部门(注5)办理业务时,应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凭证供有关部门了解单位的性质及其基本情况,决定单位的申请资格,以提高办事效率(注6)。

  三、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前接受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并在证书的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标志。各有关部门在查验证书的同时应查验年检标志是否有效,无当年年检标志的,视为无效证书,可不予受理有关业务。

  注1 此处原文为: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注2 此处原文为:深圳市劳动局

  注3 此处原文为:计划局

  注4 此处原文为:根据国务院252号令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市人大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注5 此处原文为:未经登记的,不能按事业单位管理,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政策和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注6 此条原文为:二、事业单位到下列部门办理业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凭证供有关部门了解单位的性质及其基本情况,决定单位的申请资格,以提高办事效率。

  (一)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

  1.申请调干、录用、招调工、学生分配、军转干部、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及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2.人员入编

  3.工资业务

  4.人事劳动争议仲裁

  5.办理全员劳动合同手续

  6.申办其他组织人事劳动工作业务

  7.申办社会保险手续等

  (二)外事部门

  1.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因为含盖范围不全)考察手续

  2.办理其它各项涉外审批、审核事宜

  (三)计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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