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编办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办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深编办〔1999〕017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办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注1)、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注2)、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
(深编办〔1999〕017号 1999年4月20日)
各区编委办、组织部、发展和改革局(注3)、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分局、技术监督机构、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各商业银行,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252号令发布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注4),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登记管辖范围对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或备案),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登记以后,事业单位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及其在社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得以确定,将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为了规范管理,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自1999年3月25日起,全市各事业单位应当在各种社会或经济活动中使用《证书》。现就《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确认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核准登记并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政策和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