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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申请基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2.(此条废止)

  3.办理免税进口设备确认书

  4.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

  5.学校申请招生、分配指标

  (四)财政部门

  1.经费来源证明

  2.(此条废止)

  3.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领购业务

  (五)税务部门

  办理税务登记证

  (六)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各金融单位

  1.银行存款帐户的申办、变更和注销

  2.《贷款证》的申办与年审

  (七)工商部门

  办理《营业执照》及年审

  (八)技术监督部门

  办理、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卡)

  (九)公安部门

  刻制公章、财务章及有关业务章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关于新设事业单位开设验资专用存款帐户问题的通知
(深编办〔1999〕062号 1999年8月24日)

各商业银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国务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颁布并开始实施(注1)。由于《条例》规定(注2),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开设银行帐户;事业单位须提交银行帐号、验资情况才能申请注册登记,存在着程序衔接不上的问题。为了认真执行《条例》(注3),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程序,从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凭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可到银行开设一个验资专用存款帐户,使用期限为3个月。该帐户只限于事业单位登记开办资金验资用途,不得用于开展业务。各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待申领了《证书》后,再申请开设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并注销验资专用存款帐户(注4)。到期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其验资专用存款帐户予以撤销,帐户资金转入原汇入帐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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