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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的决定(2008)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的决定
(深司〔2008〕14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援助案件补助办法(试行)
(深司〔1997〕147号 1997年10月7日)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调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整体办案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助案件"是指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并直接指派援助人员具体承办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 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援助机构应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一)作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每件1500元;

  (二)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每件1500元;

  (三)作为刑事自诉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每件3000元。

  第四条 律师承办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援助机构对每件予以补助3000元。

  第五条 援助律师作为行政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参加诉讼的,援助机构对每件案件予以补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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