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住房交付使用两个月后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注销《廉租住房保障证》。
(五)产权登记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购房人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六)转让规定
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其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六、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工作,从7月25日开始,按下列工作步骤安排实施:
(一)宣传发动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采取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发布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做好廉租住房受理申请相关政策的宣传,并将公告张贴到每个社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召开全市2008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部署动员会,并围绕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受理申请工作,组织与会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明确受理申请的条件、步骤、《审批表》填写及提供相关材料的具体要求。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认
区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本辖区《审批表》发放和收取工作后,组织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住房保障申请的家庭)的确认工作。
市内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录入,并将相关材料及审核结果整理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批。
(三)审批、登记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市内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的信息录入记录和提交的《审批表》,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逐一对照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并将审批登记结果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上予以公布。
(四)配租资金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