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确定为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的家庭,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站和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日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与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公示有异议的退回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调查。
四、货币配租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一)2008年市区货币配租补贴标准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为每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5.77元;低收入家庭为每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4.17元。
(二)2008年市区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0元。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程序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证》的家庭,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可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
申请人持《廉租住房保障证》在预售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规定的时限,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登记。汇总后送交辖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复审
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初审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统一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摇号选房
在可售住房套数多于申购家庭户数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取得本次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选房顺序以电脑摇号方式确定;当申购家庭户数多于可售住房套数时,采用电脑摇号方式确定购房人,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电脑摇号顺序即为本次销售的选房顺序。
电脑摇号以公开形式进行,摇号现场聘请购房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处、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参加。购房人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推荐,摇号人可在摇号现场临时邀请。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的购房人名单,要在新闻媒体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签订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购房人选定房号后须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签订购房合同,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当年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