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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民政局关于石家庄市2008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个人申请

  凡具有石家庄市市区常住户口并符合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的,可以由户主或推举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张);

  3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张);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家庭住房证明;

  6孤寡、年老、残疾和大病证明;

  7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8其他应提交的有关证明。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

  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住房保障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初审。

  1社区居委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住房保障申请及相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情况清楚、完整的予以受理;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材料不齐全或不提供收入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或退回重新申报。

  2社区居委会对已受理的家庭,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入户调查必须2人以上,严格执行“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3经社区居委会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所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1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查工作。

  2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所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退回原社区居委会。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和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符合条件、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对同级民政部门确认为低收入家庭的,录入廉租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公示有异议或同级民政部门未确认为低收入家庭的,将相关资料退回原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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