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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民政局关于石家庄市2008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民政局关于石家庄市2008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08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2008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7]54号)精神,2008年,我市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并做到应保尽保。为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任务目标,切实做好2008年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受理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受理范围

  凡具有石家庄市区常住户口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列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受理范围。

  (二)具体条件

  享受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石家庄市区常住户口;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符合石家庄市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市区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由市政府逐年对社会公布执行。市区今年低收入家庭收入界定标准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564元。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身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年满35周岁。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房的、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以及夫妻离异时间不足两年的,均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确认程序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确认,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区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具体操作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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