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征收耕地占用税所需经费,在耕地占用税收入总数中提取。具体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财政厅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凡用耕地作为中方合资者投资股本的,由股本拥有者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三条 个别占用耕地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从严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四月一日起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均应按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对过去未经批准,已经占用的耕地,凡四月一日以后(含四月一日)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亦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附:
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额分类名单
一类地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含一亩)以下的县、市、区]
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富民县、晋宁县、禄劝县、宜良县
东川市、昭通市、水富县、曲靖市、宣威县、富源县、陆良县
会泽县、玉溪市、江川县、澄江县、通海县、个旧市、开远市
建水县、石屏县、元阳县、红河县、河口县、西畴县、楚雄市
南华县、大姚县、禄丰县、大理市、祥云县、弥渡县、巍山县
保山市(共 36 个县、市、区)
二类地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县、市]
安宁县、嵩明县、路南县、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
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马龙县、罗平县
师宗县、寻甸县、双柏县、牟定县、姚安县、永仁县、元谋县
武定县、华宁县、易门县、峨山县、新平县、元江县、蒙自县
屏边县、弥勒县、泸西县、金平县、绿春县、文山县、砚山县
麻栗坡县、马关县、邱北县、广南县、富宁县、思茅县、景东县
景谷县、镇源县、江城县、景洪县、漾濞县、宾川县、南涧县
永平县、云龙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施甸县、腾冲县
龙陵县、昌宁县、潞西县、梁河县、畹町县、丽江县、永胜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