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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


  三、逐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工作责任制。把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全市和各地区统筹城乡发展工作、三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与各级政府实施儿童发展纲要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确定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体系。各级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财力支持,大力培育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农村社会服务机构,不断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

  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制度,抓好各项基础工作,依法履行教育、督促的责任。要建立劳务输出人员家庭档案,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和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服务。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资料库。

  (二)注重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农村基层组织要做好当地“留守儿童”的管理服务工作。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及留守子女监护等情况,督促“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履行教育和监护子女的法律义务;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卫生保健、人身安全及摸底调查等工作。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中心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发挥市政府妇儿工委的牵头协调作用。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由市政府妇儿工委总牵头协调,每年要有工作计划,有督促,有检查,突出重点,争取每年取得新进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明确各自的年度工作任务,并认真实施。

  (四)建立专项工作考核机制。市政府每年对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开展年终检查考核,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各方优势,资源共享、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总体要求,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突出问题,找准工作切入点,加大人、财、物投入,把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妇儿工委。

  附件:重庆市农村“留守儿童”工作2008―2012年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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