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公共服务产品的投入。采取政府引导、社会资助等方式,广泛筹措资金,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成长。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设施的规划建设,搞好安全防护设置建设,确保安全使用。在基层“公共服务中心”中逐步增加适宜农村“留守儿童”需要的服务功能和项目。
(三)积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障机制。切实保障特殊困难农村“留守儿童”获得应有的社会救助。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农村基层组织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子女监护等情况,督促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履行教育和监护子女的法律义务。
(四)逐步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健服务。开展农村“留守儿童”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根据农村“留守儿童”的营养状况,制定干预措施,发放科学实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开展儿童营养、喂养知识及常见疾病的预防等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通过提高家长及监护人相关知识水平,降低营养不良发生率和营养不良性疾病发病率,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状况。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享有应有的医疗服务。
(五)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户籍管理与权益保护。及时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底数和基本情况,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防止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预防和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违法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建立驻村民警“留守儿童”管理机制,有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六)净化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加强校园周边游戏室、歌舞厅、卡拉OK厅的整治和监管,把加强网吧管理和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纳入为未成年人办实事目标,进一步规范校园周边音像市场经营秩序。
(七)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有关儿童权益保护和家长责任及义务的法律宣传工作。利用农民工集中返乡等时机,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培训力度,强化家长责任意识,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家长的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审批,及时办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推行完善有效的社会关爱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办好事办实事。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模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主题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关爱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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