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08〕7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农村“留守儿童”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中的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17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重庆,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有效解决,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
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及中央对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指示精神,以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以动员社会支持,增强家长责任意识为着力点,大力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保障和良好环境。
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牵头”的责任制度,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力度,努力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学业有教、监护有人、安全有保、亲情有护、活动有地”的工作目标。
2012年内要重点推进六项工作任务:一是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二是探索驻村民警管理农村“留守儿童”机制;三是探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中心”;四是鼓励创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五是倡导和完善“代理家长”制;六是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培训。
二、切实采取措施为农村“留守儿童”办实事
(一)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重视中学教育,防止农村“留守儿童”失学和辍学。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优先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寄宿需要。建立学校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机制。发挥中、小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中的教育主导作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情况登记、监护人联系、管理教育责任、情况报告、结对帮扶、沟通交流、寄宿优先等制度。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学生电子档案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