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节约运行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各县(市)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需要,确定县(市)及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要在规范收支管理程序的基础上,利用计算机网络提高工作效率,为乡镇政府及各部门提供优质、规范、廉洁、高效的服务。
三、实施范围
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各县(市)所辖乡镇。对其他地区涉农乡镇(街道),经区政府批准可参照管理。
四、改革内容
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现各乡镇“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
(一)预算共编。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乡镇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乡镇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已批准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报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县(市)财政部门对乡镇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应报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审批执行。各乡镇财政还要按照乡镇政府年度收支预算,编制部门(综合)预算。
(二)账户统设。实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后,各乡镇设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各乡镇财政收支。同时,设置乡镇财政国库,办理预算内资金收支业务;设置乡镇预算外资金账户,办理预算外收支业务;乡镇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结算专户”、“工资专户”和“村级资金专户”,在各金融机构开设的其他财政专户一律撤销。
(三)集中收付。乡镇财政收入由乡镇政府按年初预算组织征收和缴库,乡镇财政预算内资金入库后,要全部上划县(市)国库。预算外收入入库后,要定期全额缴入县(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乡镇根据年度预算,按月或按支出进度向县(市)财政部门提出支出计划和申请。县财政要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严格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支出,将预算内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预算外资金拨付到乡镇预算外资金账户,并按规定程序支出。县乡总预算会计核算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总预算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8〕35号)要求执行。
(四)采购统办。凡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乡镇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交县(市)政府采购机构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