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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三)统计调查单位。统计调查单位要按《统计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应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及设备,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机构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按要求做好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凭证等统计基础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各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重点负责统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统计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各地区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1位主管领导负责协调服务业统计工作,并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二)落实保障措施。各地区政府应加大对服务统计工作的投入,切实解决服务业统计机构不全、力量不强、经费不足等问题。一是加强统计力量。各地区政府要结合在地统计工作的落实,调整和充实政府统计部门服务业统计力量。市内5区从事服务业统计人员应不少于3人,其他区保证2人以上,县(市)及开发区应确保1名专门负责服务业统计的人员;街道(乡镇)也要配备服务业统计人员;对社区(村)一级,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职统计人员。二是落实经费保障。对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经费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结合日常统计工作统筹安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特别是要确保乡镇(街道)、社区(村)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人员、设备、经费到位。

  (三)加强统计基础建设。一是夯实统计基础工作。增强依法统计意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计原始凭证、统计台账及统计数据审核评估方法等统计基础工作,从源头上有效抑制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重点解决服务业统计调查中的遗、漏、瞒等突出问题。二是提高统计人员综合素质。在人员安排上,要求具有一定的学历及专业知识;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人员适应工作能力,并应保持基层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以确保统计工作的衔接和连续性。三是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业集聚区的统计工作。

  (四)强化统计分析,增强服务意识。各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国内外服务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趋势,加强对我市服务业发展的研究和分析工作。重点研究我市现代服务业及9大重点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和反映我市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情况,研究我市优势产业及服务业领军企业的发展,并对其进行动态统计监测,以更好地引导我市服务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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