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沈政办发[2008]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市委、市政府将2008年确定为我市“优化结构年”,并将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列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这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举措。为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沈阳市服务业发展状况,科学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市服务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统计数据是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真实反映,是各级领导决策的科学依据,服务业统计工作是全市服务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提升,服务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和作用将日益增强。因此,建立和完善以服务业增加值核算为核心的科学统计方法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已成为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全面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利于客观及时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核算质量,为制定全市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划,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有利于监测和研究分析服务业各行业发展进程,为社会各界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服务,以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服务业统计的范围、对象及内容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所确定的标准,服务业统计的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等,共涉及国民经济15个门类,47个大类,180中类,339个小类行业。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沈阳市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对象为:在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