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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对外挂车辆滞留我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1个月以上的,办理登记手续;超过3个自然月的,责成车主回原车籍所在地办理调驻有关手续,由滞留地公路征稽机关审验其调驻材料后,按自治区征费标准办理缴费手续。对车主无法办理调驻手续的,征稽部门要做好联系协调工作,如协调未成,车主应提出书面申请我区缴纳公路规费,承诺发生重征公路规费由车主负责。

  (2)对主动在我市缴纳公路规费的外挂车辆,可以采取包干统缴办法,可给予适当优惠。

  (3)各地交通部门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大力开展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对经核实发现计征吨位与交通部《关于明确2005年度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750号)规定核定吨位不符的车辆,应对差额部分规费进行补征;对发现公路规费包缴比率低于应缴全费75%的营运车辆,要按我区标准予以追缴,使包缴比率达到应缴全费的75%;对外挂车辆跨行我市所持票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10日的,视为无公路规费票证跨行,并按我区征费标准征收该车1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责令该车到车籍所在地办理缴费手续。

  3.各通行费征收所(站)应严格执行征费计量规定征收车辆通行费,严禁为未按规定在我市缴纳养路费的外挂车辆办理减免通行费手续或购买月票。

  4.各地公路路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挂车辆的管理,重点抓好超载超限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交流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经验,研究建立治理外挂车辆的长效机制。对在治理外挂车辆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治理外挂车辆的工作总结,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组织机构

  为确保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市治理车辆外挂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治理车辆外挂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梅廷彦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金海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爱平 市交通局局长

  成 员:马玉忠 市交通副局局长

      高学文 市公安局副局长

      康俊杰 市财政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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