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的车籍地、养路费等税费缴纳地与其实际所有人的户籍地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长期在车籍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但没有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的;
(三)机动车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费税较车辆所有人户籍地或主要运行地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的;
(四)由本市转往费税征收标准或实际执行标准较低的地区注册登记,但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及其住所地和机动车主要停放地未发生变化的。
五、部门职责
(一)交通部门
1.做好车辆外挂的信息收集交流工作。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台账,及时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各县(市、区)由交通征稽部门牵头负责此项工作,运管、路政、通行费征收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信息工作。
2.开展车辆外挂的调查取证工作。着重从车主(驾驶员)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运费结算地和车辆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并予以认定。
3.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强化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管理。
4.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超限的外挂车辆要严格实施卸载,依法严管重罚。
(二)公安交警部门
1.强化路面监控。加强对外挂车辆尤其是超载车辆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打击无牌、假车牌、无证件、假证件等违法行为。对擅自改装(增加钢板,车厢任意加高、加长、加宽)的车辆要依法处理。
2.坚持文明服务。对经交通等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国家机动车登记有关规定的返回我市的外挂车辆,提供便利服务,及时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3.依法严厉打击在我市境内为外挂车辆办理各种手续的组织和个人。对妨碍和阻扰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地税部门
1.强化税收征管。认真开展对运输业经营状况调查,加强对外挂车户和外挂车辆企业的纳税检查,重点检查在市外注册分公司在本市经营的公司纳税情况,确保应征不漏。
2.加强与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依据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我市从事营运的外挂车辆,对车辆所有者或实际使用者为我市居民或非我市居民但在我市境内从事营运业务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及时为其在居住地(或营运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